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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关于对来华和去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


近接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举办来华经济贸易展览会等的审
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销会
等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与海关监管工作有关问题摘下

一、由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展览会,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
会审批,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其它有举办来华展览经营权的
公司(企业)及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举办展览会报对外经济贸易部
审批。各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为配合进口订货举办的展出场地面
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技术交流会、国外样品展示会,由公司
自行审批。

地方贸促分会及其所属展览公司(中心)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
单位批准的有举办来华展览会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举办展览会,由
主办单位提出计划后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
府或其授权单位审批,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名义在国外(不含港澳地区
、未建交国家和苏联、东欧等协定贸易国家)举办展览会(包括展销会
,洽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均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对外经贸部
门自行审批。

根据外交工作需要,以国家名义出国举办展览或参加国际博览会,
由贸促会组织并商经贸部、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

各工贸公司出国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
或授权总公司总经理审批。经贸部所属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出国举办
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经贸部授权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赴未建交国家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各审批单位商外
交部办理。

赴港澳地区、苏联、东欧(协定贸易)国家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在上
述国家、地区举办的国际博览会,仍由经贸部审批。

三、海关凭上述审批单位的批件,按照海关对进、出口展览品监管
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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