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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级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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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办单位的申请和资格申请表(详见附件)。 |
| (三)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团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提交社团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批准文件复印件。 |
| (四)设置专门从事办展部门或机构的文件。 |
| (五)举办展览的规章制度及招展文件(合同)范本。 |
| (六)证明曾承办或协办过较大规模国际性展览会的材料。 |
| (七)其它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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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外经贸部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主办单位授予其主办单位资格,并分期分批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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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由取得外经贸部批准文件的主办单位,须在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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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主办单位资格的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取得主办单位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按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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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凡未取得外经贸部批准文件,或未依据外经贸部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登记的主办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均不得在中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经贸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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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副省级市人民政府,或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地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我国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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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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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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